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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网络反腐新利器

时间:2015-02-11 10:57:02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杂志  作者:

  (四)大数据刺激网民“掏粪”反腐

  “掏粪运动”是美国新闻界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杂志为主体掀起的一场揭露丑闻、谴责腐败、呼唤正义与良心的运动。在大数据时代,“掏粪运动”呈现越演越烈的态势,这主要取决于获取信息和数据的便利程度。大数据时代,虽然信息是杂乱无序的,但同样可以增加广大网民“掏粪”的热情。例如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因被拍到在车祸现场微笑,引起了网友的强烈关注,继而被扒出佩戴多块名表、皮带、眼镜等昂贵饰物的腐败证据。可见,看似没有任何监督功效和意义的碎片化的信息,通过相关信息的采集归纳,提取出这些信息的共性和个性,便能获得很好的网络监督效果。单个的独立的网络信息,可能会被淹没在网络的众声纷纭之中,但是正是因为网民的进一步围观和追踪以及他们“掏粪运动”的热情,一件普通的小事件也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从而产生“拔出萝卜带出泥”的结果。

  二、大数据网络反腐面临的多重挑战

  大数据网络反腐推动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这一新生事物还面临诸多挑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数据泛在性带来的“隐私非隐”挑战

  每个公民都拥有隐私权,官员也不例外。但大数据系统本身,并不考虑个体和群体是否愿意共享,而是不自觉地吸收着各种可以吸收的数据。在大数据网络反腐进程中,由于其监督主体往往具有随意性、自发性、盲目性的特征,大多数网民常常站在一个言论自由的角度,尽其所能地揭露贪官的腐败行径,况且普通大众并没有公安机关特有的调查取证权,一般只能通过人肉搜索,或通过曝光官员及其家人的个人隐私、照片来反腐。然而,在对官员的行为进行披露和追踪报道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已经侵犯了包括其家人在内的隐私权。特别是在证据不确凿的情况下,不负责任地将当事人的资料公之于众,不但侵犯了其个人的隐私权,也会给其家属带来重大伤害。这是对他人隐私的不尊重,甚至会触犯法律。

  (二)大数据网络反腐未能与制度反腐有效衔接

  大数据网络反腐作为反腐败的新生事物,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监督手段缺乏或是受到限制,尚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其行为[2]。虽然,我国先后通过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决定,但仍有很多不足之处。一方面,有部分网民滥用网络,把网络视为打击报复的工具,任意发表自己想当然的看法,很多内容尚未得到证实,便在网上大肆宣传,有的甚至只是从自身的情感出发,片面而又偏激的观点,不仅浪费了相关部门的人力和财力,还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大数据网络反腐也会为少数不法分子操纵网络提供便利条件和可能性,他们丧失了原则,对权利义务意识加以扭曲,捏造事实,制造谣言,如网络推手“秦火火”等人就曾多次利用社会敏感话题,制造谣言事件,产生虚假民意,造成了对他人的恶意诽谤,损害了他人的名声和荣誉。

  (三)信息不对称导致“民官鸿沟”与反腐侥幸色彩

  政务运行不公开、不透明,就会造成百姓与官员间的信息不对称[3],网民有时只能通过观察仅有的几张图片的细节进行反腐,产生民官鸿沟。俗话说,墙外扔砖,砸到谁算谁倒霉。仔细分析杨达才落马的经过,不难发现,这种所谓的大数据网络反腐的胜利,更带有一种侥幸色彩,是网民们一次歪打正着的意外收获,而且这很可能为杨达才的其他官场同仁们提供了一个深刻的教训,至少他们以后会在穿着打扮等方面更加小心谨慎,进而在官场上伪装得更好,进一步加大了大数据网络反腐的难度。

(四)技术尚未成熟,人才建设与大数据网络反腐需求脱节

  中国人口数量位居世界首位,虽然目前网民人口数已经是世界最高,但是仍有一大部分公民缺乏网络知识,无法接触网络,不能有效地利用网络手段对身边的腐败现象进行检举。同时,我国大数据网络技术还不成熟,在数据收集、数据存储、数据处理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尚缺乏一套完善的网络系统集中处理网民提供的数据信息[1]。此外,人才建设与大数据网络反腐需求相脱节,目前能够真正理解与应用大数据的创新型人才还属于稀缺资源。在大数据时代,虽说网络给人们提供了丰富的信息来源,但是受理网络反腐案件的政府公务人员却由于自身素质和技能等的缺乏,不能适应大数据网络反腐的要求,而大数据网络反腐的战略意义不仅在于拥有海量的数据信息,更在于对这些富有含义的丰富的数据进行专业化的处理和分析,进而达到反腐的目的。大数据网络反腐技术人才的缺失,无疑成为大数据反腐所面临的严峻挑战。

  三、大数据网络反腐的路径选择

  大数据网络反腐作为一个伟大的新生事物,是我国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其在我国反腐倡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远远大于它的消极影响,为准确把握和合理利用大数据网络反腐这把“双刃剑”,应积极探索、选择推进其发展的有效路径,努力使其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一)维护个人隐私,反对大数据网络反腐“毒树果”

  随着大数据网络反腐日益成为反腐败斗争的一只重要力量,政府、法学界及互联网行业等各方面应加强沟通协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坚决反对通过泄露他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等不正当甚至是非法行为来揭露腐败官员的大数据网络反腐“毒树果”。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制作公益性广告、微电影,借助网络、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民宣传维护个人隐私、尊重他人隐私权的重要性,侵害他人隐私权将受到的惩罚,在法制宣传日,法定节假日等发放小卡片、摆放展板、悬挂条幅、组织公益性讲座,或利用报纸、宣传栏等向公民介绍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如何做到尊重他人隐私与网络反腐两不误,鼓励民众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网络揭露腐败现象。其次,法学界应积极参与法院活动,针对大数据网络反腐与隐私权问题,定期召开专题座谈会,开展社会调研,并提出独到见解,推进反腐实践与法学理论的深度融合。此外,互联网业运营商应加快数字隐私权等基础设施建设,健全隐私保护机制,对明显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信息及时予以删除,为进一步推广大数据网络反腐打造良性的信息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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