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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营商环境怎么再优化?代表委员说,这三点是关键

时间:2024-03-05 09:14:18  来源:上观  作者:促进网
       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娄勤俭几次提到营商环境,引起会场内外热议。新形势下,扎实做好今年经济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离不开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
  唯有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为准绳,才能更好吸引和集聚海内外企业,充分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内在潜力,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新成效为国家发展大局作出新贡献。全国两会上,围绕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三个维度,代表委员们纷纷建言献策,提出一系列真知灼见。
  释放市场活力
  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要为经营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和服务,不断释放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许多代表委员提到,营商环境好不好,评价权应在广大经营主体手中。因此,制定出台的政策要能切切实实帮助经营主体解决具体的问题和困难。
  “从经营主体的视角看,这些年,全国各地的营商环境越来越好。”全国人大代表、威达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桐宇说。“但在全球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许多企业都遇到一些困难。政府要找到准确的发力点,更贴近企业的真实需求,更好地服务支撑企业转型、发展。”
  周桐宇认为,在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被进一步强调的当下,新兴产业起步发展、产业集群的打造,需要更大力度的支持政策。她着重提到,对民营孵化器、产业园的支持仍有所欠缺。“民营的孵化团队与初创企业间有着天然的关联,他们的发展逻辑、话语体系都是相通的。”周桐宇说,“如果能帮民营园区找到可持续的发展模式,扶持起更多的民营园区,有助于催生一批优质的科创企业。”
  全国政协委员、德勤中国主席蒋颖同样关注新质生产力对新一轮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在过去一年的调研走访中,她发现,近年来中国在科研领域的投入虽然持续增加,但是科技研发投入对经济增长的驱动作用还不够显著。
  在蒋颖看来,创新体系的运转效率不高是主要成因,其中,市场主体的功能不足是关键因素。对于创新主体的市场化,她表示,目前全球大环境下风险投资持续低迷,使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作为最具创新活力的市场主体,难以有效获得外部投资。她建议,政府引导基金应起到更充分的带动作用,带动社会风险投资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投资支持力度,为中小企业的可持续研发增添动能;金融监管部门要起到更积极的作用,持续完善企业上市、企业间收并购管理办法、优化社会资本的市场化退出渠道。
  代表委员们的意见均指向了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和清晰度。这要求出台政策时强化问题导向,将企业纳入文件方案研究制定全流程中。如此,还能帮助政府部门更及时准确地把握市场趋势。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权衡就提到,近年来全球中心城市正陆续出现“科技回归都市”的趋势,上海等地应着力提升科创人才竞争力排名、劳动生产率、经济密度等指标,加强基础研究策源能力;推动中心城区和郊区优势互补,把发展落差的“势能”转变为协同发展的“动能”,为科技企业和科技人才构建适宜生长的环境。
  法治稳定预期
  归根结底,优化营商环境必然要遵循经济与市场规律。多位来自企业界的代表委员提出,经营主体期待一个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换言之,要以完善的法律保障、精准高效的监管和公平规范的执法,营造出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法治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有国有资产法,外资有外商投资法,民营经济却一直缺乏单独的国家层面立法。”全国政协委员、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煜说,“为贯彻落实总书记‘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的重要指示,必须为民营经济立法,以法律形式促进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两会前夕传出消息,制定《民营经济法》已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王煜表示,为民营经济立法,就是要让这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稳定民营经济信心等方面的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法规,都通过立法方式固定下来,发挥法律具备的稳定性、长期性和执行力,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为民企树信心、立恒心。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富申评估咨询集团董事长樊芸,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等同样关注民营经济立法的议题。他们都提到,高质量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首先要解决公平竞争的问题。
  樊芸说,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合作中,有时会出现国有企业“高高在上”、民营企业“低人一等”的误解。“应当消除这样的错误观念,从立法到机制,建立一个包容、宽松的发展环境,真正做到平等对待各类经济主体。”
  吕红兵则表示,要关注平等准入问题,特别是在公共资源交易,例如政府采购、招投标、土地及矿产权出让以及国资民资混改等方面,不设门槛,解决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的“玻璃门”问题;禁止限制竞争及垄断行为,对于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提出要求、作出规范,解决民营企业市场竞争的“旋转门”问题。
  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的一致性、协同性、可预期性,也是法治化环境的重要评价标准。蒋颖举例,某外资药企申请专利行政维权,北京、上海知识产权局先后受理并支持企业诉求,而另一个大城市的知识产权局则认为没有销售证据,未作受理。她建议,主管部门对较为宽泛的法律法规表述作出更细化、易操作的规定,减少和避免地方政府的扩大解释;同时,加快更新相关司法解释,加大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发布力度,明确标准尺度,从而提升法律法规执行的全国一致性。
  对接国际规则
  为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升国际核心竞争力,吸引海内外一流企业、一流人才,更好配置全球要素资源,还要加强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外资希望有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游戏规则’。如果在规则、标准的层面与国际通行标准‘对标不足’、缺乏‘接口’、无法融入的话,既削弱对外资的吸引力,也会削弱自主制度创新的成效。”全国政协委员、东亚银行联席行政总裁李民斌说。
  他建议,须重视国际规则、国际惯例在国内具体司法案例中的应用及统一性,也希望能让外资有更多机会主动参与规则完善和政策制定的过程,“可考虑建立基于互联网统合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让外资企业能够及时掌握政策立法动态、实时统计数据,获得政策解读,参与调研反馈及表达实际需要”。
  “中国市场一直是实现全球经济增长的关键引擎,外资企业仍是中国主动融入国际创新网络的重要渠道,应以更高水平的制度型开放,进一步鼓励外资企业在华研发和跨境合作研发。”蒋颖说,应进一步优化合作机制,促进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导、专业社会组织倡导的三体联动,提升各类创新主体间的协同;更加鼓励外资企业在华开展更多研发活动,推动更高水平融入国际创新网络。
  在王煜看来,近年来,以《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核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体系取得了一系列新成就,上海的司法品牌正从中国标准迈向制订“世界标准”。但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还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和欧美成熟的法律体系比较,缺少一些专业领域细分行业的法规条文,亟待完善。
  王煜表示,上海应发挥“先行先试”作用,围绕“五个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相关专业领域的法规体系建设,设置更多专业法庭、仲裁庭,积极参与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各项国际交流活动等,使上海能像伦敦、纽约那样成为越来越多的专业经济活动的仲裁高地,诞生更多能被国际商事合同援引的中国法律,争取和树立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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