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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时间:2022-09-01 10:03:45  来源:甘肃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供稿  作者:促进网
       近日,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甘政办发〔2022〕10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建立健全涉企行政执法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努力改进涉企行政执法方式、切实强化涉企行政执法监督四个方面对全省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作出总体安排部署。
  《意见》要求
  要建立健全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制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管理制度、涉企行政检查备案制度、涉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活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审批和工作规范,制定涉企行政执法流程,建立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机制,完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记录。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加强对本行业涉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年定期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各地行政执法部门分级负责行政执法案例的遴选、编撰、审查、报送工作,集中对本地区本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考核,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意见》明确
  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控制涉企行政执法检查频次,坚决杜绝选择性检查、重复检查、频繁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依法梳理、细化和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处罚的依据和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实施动态调整管理。严禁趋利行政执法行为,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部门利益挂钩,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收入指标,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对不涉及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意见》指出
  要努力改进涉企行政执法方式,提高重点领域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完善举报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处置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依法依规向司法部门移送。在法律容许的前提下,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案件快速查处机制,通过简化流程、缩短时限、信息化办理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对与疫情防控和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工作有关的紧急事项,要按照法定程序急事急办、应办尽办。对确有经济困难的企业,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从而缓解企业实际困难。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执法监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企业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
  《意见》强调
  要切实强化涉企行政执法监督。各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每年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大力整治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加强监督执纪问责,从严从实查处行政执法等领域损害营商环境的违纪违法问题,对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并移交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处置。加强考核问效及宣传引导,将涉企行政执法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和平安建设内容,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加大负面典型常态化曝光力度,营造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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