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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要加强新兴网络媒体管理

时间:2016-03-14 17:18:27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
        随着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通讯技术快速发展,以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为代表的新兴媒体异军突起,在不断抢占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阵地的同时,各式各样网络谣言、虚假信息甚至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一度大量泛滥,在个别地区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心态,甚至造成了群众的思想混乱,严重侵蚀社会主流价值观,破坏社会和谐稳定。据社科院2015年发布的《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首发于网络新兴媒体的虚假欺诈信息占95%以上。如何加强新兴媒体管理,切断虚假欺诈信息的根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主流,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 
  网络虚假欺诈信息传播的特点及危害 
  (一)借助网络的“翅膀”,虚假欺诈信息传播更快、受众更广。与网络媒体相比,传统媒介的信息传播不仅具有时限性,而且受地域限制,特别是非全国性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无法实现全天候、全时段、全地域覆盖,而网络媒体则不同,只要能接入网络就可收发信息,任何消息都能在一瞬间“不胫而走”,迅速传播到世界各个角落。 
  (二)网络虚假欺诈信息更具“蛊惑力”和“传播力”。真实信息由于受客观事实的限制往往更接近生活,但虚假欺诈信息则脱离客观事实,为吸人眼球往往更离奇,满足人们猎奇心理,更为媒介和受众关注。在传播结构中,任何一人都可参与信息的生产、传播,内部审稿人制度和“把关人”缺失,使虚假信息的制造与传播更易泛滥。 
  (三)网络虚假欺诈信息的发布成本极低且作案隐蔽。发布者不需核实身份,也不需缴纳任何费用,只需简单注册,就可以在各类网络平台上发布,且在这种散布型的网状传播结构中,任一“网结”都可无成本地生产、传播到下一“网结”。网络身份的模糊性和信息发布者的匿名性不仅有利于信息发布者逃脱社会责任和道德约束,还有助于其躲避司法机关的追查和惩处。 
  网络虚假欺诈信息的特点决定了其比传统谣言的危害性更大,境内外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蓄意抹黑国家历史,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引发社会恐慌甚至动乱。如乌鲁木齐“七五”事件,就是境外民族分裂势力通过互联网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利用网络策划的一起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网络虚假信息严重影响社会正常风气,破坏国家正常信息的传递、交流和反馈,对个人的思想意识和行为造成严重干扰。 
  网络虚假欺诈信息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多头监管打击不力。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的法律。国务院曾于1996年发布我国首部网络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之后又陆续出台《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十多项法规,但这都只是等级较低、效力有限的部门规章,无法对虚假欺诈信息实行法律约束。从监管部门看,信息产业部门管接入、政府新闻部门管内容、公安部门管处罚,这种多头管理的现象使开展常规性监控活动难以推进,削弱了对发布虚假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此外,网络虚假欺诈信息涉及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各个方面,如果由相应部门分头管理,易受部门利益影响造成监管真空。 
  (二)权威信息发布滞后,为虚假欺诈留有了空间。李克强总理在视察天津火灾爆炸事故现场时强调,权威发布一旦跟不上,谣言就会满天飞。总理之言可谓一针见血、切中要害。政府的公信力对虚假信息来说具有强大的抑制力,一旦权威信息缺位,势必造成虚假欺诈信息盛传。纵观近年发生的虚假信息传播事件,除了部分别有用心的谣言制造者和散布者外,大部分人都是出于好奇或关切的心理,自觉不自觉地加入到信息传播链条中。如果政府能够在第一时间澄清谣言,虚假信息怎么会有继续传播的能量呢?古人说,流言止于智者,但人的认识能力是有局限性的,并非每一个人都能识破谣言,只有政府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准确、透明地发布权威信息,才能彻底消除虚假欺诈信息产生的土壤。 
  (三)境内外敌对势力的蓄意颠覆破坏。随着人们对网络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境内外不法分子和敌对势力越来越倾向利用网络对我国进行干扰、渗透、反动宣传等颠覆破坏活动。他们利用我国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和焦点,蓄意发布虚假信息,激化和煽动民族仇恨,唆使其成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仅破坏我国政治稳定和各族人民团结和谐的局面,而且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威胁国家安全。如2009年6月广东韶关某玩具厂发生的一起新疆籍员工与当地员工群殴事件,原本是一起普通的社会治安案件,却被境外“世维会”等东突反动组织利用,编造为“维吾尔族女孩在广东被人殴打致死”,煽动不明真相的各族群众游行示威,由此网络虚假欺诈信息对社会的危害可见一斑。 
  (四)网络通讯运营商不履行社会责任。网络虚假欺诈信息之所以一度泛滥成灾,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网络通讯运营商与虚假信息的制作者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一些运营商既是网络通讯服务的管理者也是实际受益者。据公安部门统计,我国年均发生网络诈骗案件30余万起,公众损失高达100亿元,而网络通讯运营商可获得约10%的收益。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网络通讯运营商不可能积极主动履行对信息的筛选、甄别、过滤职责,这种“重利轻管”的行为给网络虚假欺诈信息传播提供了可乘之机。比如犯罪分子可通过电脑客户端随意更改主叫显示号码,而电信运营商对来电显示号与实际来电号明显不符的话务未作有效过滤,使犯罪分子能够随心所欲地实施诈骗。 
  加强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对策 
  (一)健全法规制度,形成监管合力。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一系列有关网络信息治理的法规制度,对加强网络新兴媒体管理起到非常大的推动作用,但多数法规既出自不同部门又针对不同领域,实施起来力量分散。因此,必须立足于建立网络信息安全长效机制,树立事前预防和事后惩治并举的立法理念,规范网络空间主体的权利义务,明确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制定实施一部效力层级高、涵盖网络新兴媒体管理各个方面的国家层级的法律。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对网络新兴媒体的监管合力,发挥国家法律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进一步健全国家网络治理法律体系,形成网络管理长效机制。 
  (二)加大打击力度,净化网络环境。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明确将微信、微博等发布假消息列入刑事处罚范围,最高可获刑7年,表明国家已为网络发布信息行为划定了法律底线。除了对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要从严从重惩处,针对网络信息传播特点,还要建立专门地虚假欺诈信息处理流程,一旦发现“苗头”,相关执法部门须迅速立案、迅速审查、迅速审判。同时加大对网络虚假欺诈案件的宣传报道,让公众充分了解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始终保持对传播网络虚假欺诈信息的高压打击态势,引导网民自觉遵守网络文明公约,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三)加强舆情监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当今时代,网络媒体处在思想舆论阵地的前沿,面对日趋复杂的网络舆情,必须牢牢掌握网络舆论阵地的主动权,密切跟踪网络舆情动态,建立网络虚假信息处置机制和全方位舆情信息监控系统,同时加大对网络舆情的正面宣传引导,积极弘扬社会发展主旋律。政府部门应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不断提高舆情应急处置能力,在面对社会突发事件时,要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该公布真相的一定要公布真相,随时消除因谣言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通过占领舆论制高点实现对网络宣传阵地有效控制。 
  (四)强化行业监管,从信息源头堵塞漏洞。网络服务商作为网络信息平台的提供者,是打击虚假欺诈信息传播的第一责任人,要设专岗专人审查网络发布信息的真实性,从被动删除向主动过滤、主动识别转变。同时加强对网络信息审查员的培训,提高其识真辨假的意识和能力。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监管和对网民虚拟身份的审核,对涉嫌传播虚假欺诈信息,特别是“助纣为虐”的网络运营商要严查严处,情节严重的要停业整顿并追究其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此外,还应建立虚假欺诈信息举报机制,发动全社会力量对散布网络虚假欺诈信息的主体予以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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